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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 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2020-11-20 8010
核心提示: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其内容显示,经国
 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其内容显示,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通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通告》显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禁捕类型方面,《通告》要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海域,继续实行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适时调整压减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新京报记者获悉,2019年年底农业农村部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此前干流和重要支流禁渔区域为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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