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W公司在其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WJ”二字侵犯了H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W公司的两位股东在该公司成立前均从事食品行业和酱油生产行业,理应知道H公司及其品牌下的产品,但仍将H公司WJ注册商标中的“WJ”二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H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导致公众发生混淆或误认,导致H公司商誉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法院判决W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WJ”二字,停止使用带有“WJ”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向H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5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是因W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的纠纷。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根据权利人应获的合理利润额以及合理利润下降幅度推算其因商誉受损遭受的损失,并结合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范围。